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3年度,54號
NTDV,103,司拍,54,2014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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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54號
聲 請 人 陳嘉政
相 對 人 潘英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 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 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債務人)潘英娥於民國101 年5月30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 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1,2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 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01年8月29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 契約所約定之債務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茲相對人於101年5月25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1,200,000元 ,約定清償期為101年8月29日,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 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 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 本、本票影本、郵局存證信函及收件回執影本等件為證。四、經本院於103年7月21日通知相對人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相 對人逾期未為陳述。本件聲請意旨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 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 行處。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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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103年度司拍字第5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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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編號├───┬────┬────┬────┬────────┤ ├─────────┤權 利 範 圍│所 有 權 人│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 地 號 │目│ 平 方 公 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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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南投縣│埔里鎮 │榮光 │ │490 │建│101.36 │全部 │潘英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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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3年度司拍字第5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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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 │ │建 築 式 樣 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 ├────────┬───────┤權 利│ │ │
│ │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 建 築 材 料│ 樓 層 面 積 │ │ │所 有 權 人│ 備 考 │
│ │ │ │ │ │ │ 附 屬 建 物 │範 圍│ │ │
│ 號 │ │ │ │及 房 屋 層 數│ 合 計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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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272 │七賢一街32巷7 │榮光段490地號 │住家用、加強磚│一層:65.31、合 │ │全部 │潘英娥 │ │
│ │ │號 │ │造、1層 │計:65.31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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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