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再易字,103年度,8號
NTDV,103,再易,8,2014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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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再易字第8號
再審原告  宜昕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明賜
再審原告  簡春益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廖建昇間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不服
本院102 年度簡上字第81號民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按再
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
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 項定有明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52,410元,應徵第二審
即再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505
條、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趙思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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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宜昕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