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106號
NTDV,102,訴,106,201408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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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0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九族文化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榮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朱培仁間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民國
103年7月31日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06號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
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壹佰伍拾伍萬叁仟捌佰零
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肆仟陸佰陸拾陸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
聲明上訴並未表明上訴理由,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前揭同
一期間內併同補正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巫美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繳納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詹書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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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九族文化村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