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487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鄒毅賢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03 年度聲沒字第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肆包(驗後淨重合計肆點柒參玖公克)暨其包裝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鄒毅賢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業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 年度毒偵緝字第 14號、第15號、103 年度毒偵字第249 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 ,而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 包均屬違禁物,依法 應予沒收,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 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 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前因涉犯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案件,經本院 以102 年度毒聲第188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 用毒品傾向,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 年度 毒偵緝字第14號、第15號、103 年度毒偵字第249 號為不起 訴處分確定等情,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案件卷宗全卷無訛, 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可參。又本案查扣疑似甲基安非他命之透 明結晶4 包(驗後淨重合計4.739 公克)確含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行政院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3 年4 月2 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附卷可稽;而裝放上 開毒品之包裝袋因與毒品無從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 ,自亦具有違禁物之性質,應一併宣告沒收銷燬之。是本件 聲請,核屬有據,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 ,刑法第40條第2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至於送鑑耗損之部 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國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 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