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原訴字,103年度,14號
NTDM,103,原訴,14,2014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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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原訴字第14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味成章
選任辯護人 黃建閔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味成章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味成章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 5 月21日訊問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重大,且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為最輕 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因被告所涉販賣情節次數非 少,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為逃避訴追而有逃亡之虞,非予羈 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 第1 項第3 款規定,自103 年5 月21日起執行羈押在案。二、被告於103 年7 月10日、同年月31日本院準備程序中,均坦 承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行,且有證人潘文通阮詠坪、曾秋 瑜、邱阿嬌於警詢、偵查之證述在卷,並有通訊監察譯文可 憑,足認被告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重大;又其所犯販賣 第二級毒品,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所涉 販賣情節次數達6 次,參以一般人倘受重刑起訴或宣告,基 於趨吉避凶之心態,其採取逃亡以避免審判或刑之執行之可 能性亦大為升高,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核與刑 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相符,是被告之羈押原 因仍在。
三、次以被告涉嫌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與證人潘文通2 次、販賣與證人阮詠坪1 次、販賣與證人曾秋瑜1 次、販賣 與證人邱阿嬌2 次,可見被告所涉販賣第二級毒品之次數非 少,犯罪情節非輕,且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均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可預期將來有罪判決之刑度必重, 被告為規避刑罰而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甚大,權衡國 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 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之比例原則,本院認非予 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應有羈押之必要。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 滿,爰自103 年8 月21日起,被告延長羈押2 月。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益茂
法 官 吳昆璋




法 官 楊國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 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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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