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原埔刑簡字,103年度,7號
NTDM,103,原埔刑簡,7,2014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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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原埔刑簡字第7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君懿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3 年度毒偵字第45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何君懿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應於犯罪事實欄第5 列補充記載「 於上揭觀察、勒戒處分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之民國103 年 4 月26日下午某時許」;另證據部分應補充「臺中市政府警 察局清水分局採集尿液鑑定同意書1 紙(見警卷第8 頁)」 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按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 指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施用。核被告何君懿施用甲基安 非他命之所為,係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前持有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為施 用行為之當然手段,不另論罪。
㈡本院審酌被告:⑴甫於100 年間,因施用毒品行為,經觀察 、勒戒處分執行完畢後,今又再施用第二級毒品1 次,顯見 其無視國家杜絕毒品之政策;⑵惟施用毒品係對於自身健康 之戕害行為,對他人權益損害非鉅;⑶犯後並尚知坦承犯行 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
三、應適用之法律:
㈠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 項前段、第454條第2 項。 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
㈢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繕具理由向 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蔡志明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余富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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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