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東、成功簡易庭(民事),東簡字,103年度,200號
TTEV,103,東簡,200,2014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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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東簡字第200號
原   告 許崑明 
被   告 林陳月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 條定有明 文。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 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 1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亦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103 年7 月16日對被告提起本件請求塗銷抵押權 登記等訴訟,有本院收文戳在卷可稽,惟被告於起訴前之79 年9 月9 日已死亡,有戶籍登記簿在卷可稽,依上揭規定, 被告於起訴前已死亡,即無當事人能力,屬於無法補正之事 項,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於法不合,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1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陳世源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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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