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東、成功簡易庭(民事),東簡字,103年度,120號
TTEV,103,東簡,120,201408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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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東簡字第12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賴高子洋
訴訟代理人 林志明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楊東山
訴訟代理人 楊哲魁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即被告對於民國103
年8月11日本院簡易庭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90,0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4,6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
補,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7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趙彥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憶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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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