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補字第132號
原 告 陳俊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汶萱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7,000元(計
算式:100,000+27,000=127,000),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3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又因原告已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3年度南救字第15
號),倘其聲請未經駁回,得暫免繳納上開裁判費,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杭起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蘇玟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