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補字第131號
原 告 蔡柄榮即蔡聖恩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
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
幣(下同)357,79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經查本件並
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
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洪浩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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