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補字第129號
原 告 吳炳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明東、馬王翠嫦、李盈締、張秀環、葉榮吉、
來麗榮、歐陽欽松、蔡田龍、林聖峯、張文騰間請求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1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謝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