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補字,103年度,129號
TNEV,103,南簡補,129,2014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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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補字第129號
原   告 吳炳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明東馬王翠嫦李盈締張秀環葉榮吉
來麗榮歐陽欽松蔡田龍林聖峯張文騰間請求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1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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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