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3年度,824號
TNEV,103,南簡,824,2014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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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字第824號
原   告 施芳松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劉瑞芳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劉瑞芳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00
0元,應繳裁判費1,6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1,1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莊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楊琄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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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