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字第8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訴訟代理人 陳朝舜
林泳宏
訴訟代理人 白富中
被 告 黃豐泉
黃郭文玉
代 理 人 黃謝秀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撤銷買賣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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