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字第709號
原 告 王富勇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曾清火、廖春葉發
支付命令,惟其中被告廖春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00元(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5,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00元),並提出準備書狀
及其繕本,逾期未補繳及補正,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台南簡易庭
法 官 黃瑪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邱子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