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3年度,709號
TNEV,103,南簡,709,2014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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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字第709號
原   告 王富勇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曾清火廖春葉
支付命令,惟其中被告廖春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00元(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5,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00元),並提出準備書狀
及其繕本,逾期未補繳及補正,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台南簡易庭
                法 官 黃瑪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邱子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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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