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救字,103年度,15號
TNEV,103,南救,15,201408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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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救字第15號
聲 請 人 陳俊君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林汶萱間請求清償債務聲請訴訟救助事件,
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8月5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
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
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0
段000號)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杭起鶴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蘇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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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