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救字第15號
聲 請 人 陳俊君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林汶萱間請求清償債務聲請訴訟救助事件,
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8月5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
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
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0
段000號)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杭起鶴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蘇玟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