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扣押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103年度,763號
TNEV,103,南小,763,2014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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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3年度南小字第763號
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南光
訴訟代理人 黃小芬律師
被   告 李炎崑即永沛電腦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103 年度南小字第763 號給付扣押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03 年8 月29日上午9 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
庭第18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家瑛
  書記官 吳俊達
  通 譯 邱彥倫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陸仟陸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103 年8 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吳俊達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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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