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南小字第704號
原 告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訴訟代理人 陳雪芬
被 告 唐榮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03 年8 月26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柒仟柒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雯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著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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