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3年度南小字第409號
原 告 何彥廷
被 告 統寶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雪娟
訴訟代理人 王文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3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按民事訴訟法上所謂一事不再理之原則,乃指同一事件已有 確定之終局判決而言。所謂同一事件,必同一當事人,就同 一訴訟標的而為訴之同一聲明,若此之者有一不同,自不得 謂為同一事件(最高法院90年度台抗字第221號民事判決參 照)。查原告前曾以台南市○○區○○路000巷00號房屋( 以下簡稱系爭房屋)一、三樓馬桶未依契約採用Derek精品 設備,且外觀磁磚色澤與宣傳內容不相同,因被告拒不更換 ,本於不完全給付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C662二段省水單 體馬桶新臺幣(下同)45,400元、馬桶施工費3,260元、拋 光石英磚PKM 6A05共63片44,982元(含稅)、磁磚施工費 25,000元及精神補償131,358元,共計25萬元等語對被告提 起民事訴訟,經本院以102年度南簡字第1373號(以下簡稱 前案)判決被告敗訴,並已確定在案,業據本院調取前案卷 宗核閱無訛。前案與本案之當事人固屬同一,然其訴訟標的 及聲明均不相同(前案係本於不完全給付,本案則係本於保 固書之法律關係,前案起訴金額25萬元、本案則為56018元 ,見下乙),尚難係同一事件,被告抗辯本案與前案係同 一事件,應予裁定駁回,並無可取。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101年7月17日與被告公司簽訂購買台南市 ○○區○○路000巷00號乙戶契約,並於102年4月交屋及約 定相關保固,交屋時並未發現外牆磁磚褪色,也未減少價金 ,後來發現原本黑色的外牆磁磚,在陽光照射時,竟會變成 像紅色一樣的色澤,隨即請求統寶更換,但統寶竟說磁磚本 來就會褪色不願更換,原告實難接受,統寶附有保固書,明 定非因人為因素造成損壞者,由統寶保固一年,外觀是一棟 房屋的門面,對於房屋的價值有很大影響,所以磁磚褪色已 損害整棟房屋的價值,今統寶卻以錢都付完了拒不更換,唯
該建案分成多區,最新一區皆已更換成不會在保固內褪色的 磁磚,且新屋完工,被告公司自行檢驗已經發現褪色,是否 有跟磁磚公司拿錢,若買方無提出,則可獲取不當利益,故 原告請其他建設公司人員估計更換成本為53350元,再加上 百之五之稅金2668元,爰本於保固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支 付56018元之損害賠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 台幣伍萬陸仟零拾捌元之損害賠償。㈡請准原告供擔保宣告 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原告主張系爭房屋外牆磁磚褪色之瑕疵,無非是以外牆黑色 磁磚,在陽光照射時,會變成紅色般的色澤等語,惟查: 本件保固書就系爭房屋保固期限及範圍第2項約定乃係就建 物各項設備(含水電、管路)以及防水工程非因人為因素造成 損壞者,被告同意保固一年,就其文義解釋,原告於本件所 欲主張之外牆磁磚褪色,既無礙於結構、居住之設備功能, 尤不可能影響該房地價格,自非屬於保固之範圍;況外牆磁 磚色變乃顯而易見之狀況,且於驗收時即已可發現,茍有如 原告所主張者,豈會延至保固期限即將屆滿前二天,始向法 院提出訴訟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 均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原告於101年7月17日與被告統寶建設有限公司簽訂購買台 南市○○區○○路000巷00號乙戶契約,並於102年4月9日 交屋及約定保固書之保固內容(見本院小調卷第5頁)。 ㈡上開保固書約定「1自本公司交屋日起房屋結構部份負責保 固十五年,但因不可抗力因素及客戶增建、改建、裝潢破 壞使用不當等人為因素除外。2建物各項設備(含水電、管 路)以及防水工程非因人為因素造成損壞者,公司負責保固 一年」。
㈢交屋時系爭房屋並無外牆褪色之瑕疵。
四、兩造爭執事項:
㈠系爭房屋外牆磁磚是否有慢慢褪色之情事?
㈡原告主張「爭房屋外牆磁磚慢慢褪色」是否為上開保固書 內容約定之保固事宜因而得請求被告負保固責任?五、茲就上開兩造爭執事項分述本院得心證理由如下: ㈠系爭房屋外牆磁磚是否有慢慢褪色之情事?
原告主張系爭房屋外牆磁磚有慢慢褪色之情事,並提出照 片為證(見調字卷第6頁),且陳稱伊以鉛筆打勾處即為褪 色之處云云(見本院卷第38頁反面),然該磁磚係屬深色 ,光憑照片並無法辨識(原告以鉛筆打勾處與周邊磁磚研
比對)是否褪色,原告復無法提出交屋當時之磁磚顏色以 供比對,以證明訟爭磁磚有褪色之情事,尚難僅以該照片 認該訟爭磁磚有慢慢褪色之情事。
㈡原告主張「系爭房屋外牆磁磚慢慢褪色」是否為上開保固 書內容約定之保固事宜因而得請求被告負保固責任? 上開保固書約定「1自本公司交屋日起房屋結構部份負責保 固十五年,但因不可抗力因素及客戶增建、改建、裝潢破壞 使用不當等人為因素除外。2建物各項設備(含水電、管路) 以及防水工程非因人為因素造成損壞者,公司負責保固一年 」,已如上述,是以兩造約定之保固範圍僅限於「房屋結 構部份」及「建物各項設備(含水電、管路)以及防水工程 」等項,系爭房屋外牆磁磚褪色與否,顯非系爭保固書保 固之範圍。
六、綜上所述,原告既無法舉證系爭房屋外牆磁磚有慢慢褪色之 情事,且系爭房屋外牆磁磚褪色與否並非系爭保固書保固之 範圍,原告徒以系爭房屋有慢慢褪色之情事,被告應依保固 書賠償其更換磁磚成本為53350元,再加上百之五之稅金266 8元,共56018元之損害賠償云云,並無可採。七、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 回。
八、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與舉證,經 審核結果並不能動搖該基礎,且與本件事實之認定無涉,自 無庸一一贅述。
九、按於小額訴訟程序,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其費 用額;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分別為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9第1項、第78條所明定,經核本件訴訟費用額為 1,00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前揭規定,確定 如主文第2項所示。
十、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第436條之19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孫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莊淑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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