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北調字第1040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黃貞瑋
相 對 人 曾月珍
曾月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買賣行為等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 項第1款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曾月珍、曾月珠就坐落於台 北市○○區○○段○○段00○0000地號(權利範圍各8分之1 )及同地段523建號(權利範圍2分之1)之不動產於民國( 下同)100年9月26日所為買賣之債權行為及於100年10月5日 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相對人曾月 珠應將其就前項不動產於100年10月5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 記塗銷。核其法律關係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 紛爭,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 其性質屬形成之訴,是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 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翁振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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