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調解之訴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3年度,429號
TPEV,103,北補,429,2014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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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補字第429號
原   告 安速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美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享豐尚旅行社有限公司間撤銷調解之訴事件,原
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貳
萬伍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余欣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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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速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享豐尚旅行社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