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補字第392號
原 告 宏森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權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先生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2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其訴。
二、起訴狀並未表明被告姓名,亦未提出年籍、身份證字號等足
資辨別之特徵,應予補正,如未補正,即駁回訴訟。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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