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8760號
原 告 史安平
被 告 蒲筱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蒲筱芳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
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叁萬
伍仟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肆佰肆拾元,扣除前繳裁判費壹
仟元,尚應補繳裁判費肆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
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
院(臺北市○○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詩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