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3年度,8731號
TPEV,103,北簡,8731,2014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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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8731號
原   告 香港商萬事利機器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維順 
訴訟代理人 賴婉羚 
被   告 昊宜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李才源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 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 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 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 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均位於新北市樹林區,且依兩造所訂 設備租賃契約約定條款第14條約定,就租賃契約涉訟時,係 合意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設備租賃契 約、公司變更登記表等文件各1份在卷可憑,是本件訴訟應 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或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而本件原告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兩造合意管轄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詩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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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香港商萬事利機器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香港商萬事利機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昊宜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