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8544號
原 告 顏玉容
訴訟代理人 翁瑞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顏揚晃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因稅捐機關之課稅現
值難認係房屋之交易價額,不得以之為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致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未明。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查報本
件訴之聲明系爭訴訟標的,即坐落臺北市○○區○○○路○段○
○○號房屋,其經有鑑定資格之鑑價公司所為之鑑價資料(鑑定
格式以提供法院執行處者即可,一般鑑定價格約新臺幣肆仟元內
,如超逾該金額,請先與本院確認)或其他足以證明其交易價格
之證據,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所定費率計算,於扣
除先前所繳納之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壹佰元後,補繳本件裁判費,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4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