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3年度,8505號
TPEV,103,北簡,8505,2014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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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3年度北簡字第850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蔡興諺
被   告 許石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3 年8 月28日言
詞辯論終結,並於當日下午5 時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第4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君鳳
                 書記官 鄭玉佩
                 通 譯 吳亞恬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玖仟柒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程序方面:
本件依雙方約定書第17條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則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各款所 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實體方面: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1年11月25日向原告申請現金卡信用貸 款,依約被告得以金融卡提款或轉帳方式動撥貸款額度之現金 ,惟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繳納每月應還之金額,,借款利率係 依固定利率年息15.5% 計算,按日計息,如未依約償還,債務 視同全部到期,延滯期間利率則改按年息20% 計付。詎被告未 依約清償,喪失期限利益,視同全部到期,至95年6 月16日止 ,共積欠本金新臺幣189,756 元。爰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起訴 請求,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現金卡申請書、信用貸款約 定書、現金卡尊爵專案申請書、約定事項、被告帳務明細、現



金卡交易紀錄查詢等件為證,核屬相符,且被告經合法通知又 未提出任何書狀或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依法視同自認, 堪信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 所示之金額、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又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應職權宣告假 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鄭玉佩
法 官 陳君鳳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00 巷0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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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