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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3年度,7263號
TPEV,103,北簡,7263,201408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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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7263號
原   告 林俊揚
被   告 艾睿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迎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經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而不補正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 文。
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外,尚應補繳12,479 元,經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24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 該裁定因未獲會晤本人,復無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 人得付與,而於同年月29日經郵務機關寄存原告住所所在地警 察機關即員林分局林厝派出所,並於同年8月9日生效,有送達 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 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君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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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艾睿斯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