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585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瀚光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瀚翔
被 上 訴人
即 原 告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加藤匠
訴訟代理人 周裕盛
上當事人間返還租賃物事件,上訴人對本院103 年7 月31日民事
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瀚光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施瀚翔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 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 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 8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瀚光科技有限公司,於本院判決後,法定 代理人已變更為施瀚翔,應由其承受訴訟,爰由本院依職權 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00 巷0 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7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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