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585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瀚光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瀚翔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租賃物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三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萬伍仟伍
佰捌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
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7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