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原狀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3年度,201號
TPEV,103,北簡,201,201408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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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20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郭煌宗 
訴訟代理人 林蘭茵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許明珊 
      許秀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明珊許秀媚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二十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
拾萬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巷○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詩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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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