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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民事),北海商簡字,103年度,9號
TPEV,103,北海商簡,9,2014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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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海商簡字第9號
原   告 凌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俊麟
訴訟代理人 潘天龍
被   告 鑌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秋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設於臺中市○○區○○路000巷00000號1樓,有 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表在卷可稽,此外又查無兩 造約定履行地為本院轄區之證據,則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 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閔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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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鑌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凌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