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小字第1795號原 告 臺北市國興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邊秀卿訴訟代理人 蘇秀菊被 告 蔡德貞訴訟代理人 何麗桂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亭柏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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