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03年度,1795號
TPEV,103,北小,1795,20140829,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小字第1795號
原   告 臺北市國興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邊秀卿
訴訟代理人 蘇秀菊
被   告 蔡德貞
訴訟代理人 何麗桂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亭柏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宏宇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