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03年度,1315號
TPEV,103,北小,1315,2014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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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北小字第1315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訴訟代理人 王宏穎
被   告 黃朝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0
3年8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肆仟叁佰貳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捌萬肆仟叁佰貳拾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但書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第 1項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4,327元,及其中 54,327元部分,自民國93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18.98%計算之利息,暨自93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上開週年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其中30,000元部分,自93 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7.99%計算之利息, 暨自93年7月22日起至94年1月21日止,按上開週年利率10% ,自94年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週年利率20%計算 之違約金;嗣於103年8月26日行言詞辯論程序時,減縮不再 請求上述違約金部分,參諸前揭規定,應予准許,併予敘明 。
三、原告主張:
(一)被告前向原告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被告得於特約商店簽 帳消費,並應就使用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 。詎被告未依約繳款,至93年7月1日止累積消費記帳54,3 27元未為給付,依約被告除應給付上開消費款項外,另應 給付自93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8.98%計 算之利息。
(二)被告前向原告申辦現金卡使用,約定92年5月19日至94年5 月19日止循環動用,利息以週年利率17.99%計付,並約 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



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 被告立具同一內容之現金卡契約書交與原告收執為證。詎 料被告於93年6月21日後竟未依約清償本息,依約視同到 期,計尚欠本金30,000元及自93年6月21日起按週年利率 17.99%計算之利息迄未清償,依法被告自應負清償責任 。
(三)綜上,被告未依約清償,屢經催討無效,爰依契約法律關 係起訴請求,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書 與約定條款、現金卡申請書暨契約書、帳單費用明細表、信 用卡消費明細表、入出境查詢結果瀏覽、入出國日期證明書 等件為證,而被告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 書狀答辯,依本院審酌原告所提證據,堪認其主張為真實。 因此,原告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 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 、第3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前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余欣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 3,500元
合 計 4,5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附表:
┌────┬─────┬────┬────────┐
│ 產品 │ 請求金額 │週年利率│ 利息計算期間 │
│ │(新臺幣)│ │ │
├────┼─────┼────┼────────┤
│ 信用卡 │ 54,327元 │ 18.98%│自93年7月2日起至│
│ │ │ │清償日止 │
├────┼─────┼────┼────────┤
│ 現金卡 │ 30,000元 │ 17.99%│自93年6月21日起 │
│ │ │ │至清償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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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