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03年度,1139號
TPEV,103,北小,1139,20140829,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小字第1139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程星豪
      曾天邦
      呂泓霆
被   告 宅將系統傢俱商行即陳宏恩
      鄭諭婷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18日所為之
小額民事判決,依聲請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事實及理由欄中第二項第三行中關於「...借款期限自上開借款日起至101年4月20日止...」記載,應更正為「..借款期限自上開借款日起至103年4月20日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18日所為之103年度北小字第1139號 小額民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亭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宏宇

1/1頁


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