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年終獎金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勞簡字,103年度,85號
TPEV,103,北勞簡,85,2014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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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北勞簡字第85號
原   告 王茂年 
      徐培基 
      王維湘 
被   告 朱家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年終獎金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 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2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主張:原告甲○○、丁○○及乙○○係分別任職於英商 安天視聽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稱安天公司台灣分公 司)擔任技術人員(101 年11月16日至103 年3 月6 日)、 團體導覽部門小組長(102 年10月17日至103 年2 月13日) 及專案經理(101 年11月16日至103 年2 月13日)之職,安 天公司台灣分公司於民國103 年1 月15日召開一月份月會中 ,現場經理宣布核發102 年度年終獎金,全職人員到職滿1 年以上年終獎金為1 個月、到職未滿1 年年終獎金為新臺幣 (下同)10,000元、兼職同仁年終獎金10,000元,此獎金併 103 年3 月薪資發放;同年2 月13日安天公司亞洲區總經理 宣布被告為新任專案經理,並親自宣布發放年終獎金辦法。 詎安天公司未依約將前述年終獎金併103 年3 月薪資發放, 原告甲○○103 年3 月6 日辦理離職請安天公司核發年終獎 金時,被告表示拒發,並稱:「安天公司無年終獎金制度, 本年度職務獎金還未發放,且不會發放予已離職的同仁」, 嗣經向臺北市政府勞動局申請協調亦未成立,為此提起本訴 ,請求被告給付年終獎金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 甲○○43,000元、丁○○10,000元、乙○○65,000元,合計 118,000 元;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三、查,本件依原告陳述之事實,原告甲○○、丁○○及乙○○ 係分別任職於安天公司擔任技術人員、團體導覽部門小組長 及專案經理之職,則原告之僱用人應為安天公司台灣分公司 。被告丙○○雖為安天公司台灣分公司之專案經理人,惟被 告丙○○與安天公司台灣分公司各為不同人格,安天公司台 灣分公司有其獨立法人格,詎原告以丙○○為被告請求給付 年終獎金,所為請求於法律上顯無理由,本院爰不經言詞辯 論逕以判決駁回之;其假執行之聲請,因失所附麗,併予駁



回。
四、本件原告之訴顯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2 項、第 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0 段000 巷0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1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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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