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建簡字第52號
原 告 陳雪卿
訴訟代理人 王志哲
被 告 根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宏
被 告 鉅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添安
訴訟代理人 鄭得志
林江富
被 告 國防部
法定代理人 高華柱
訴訟代理人 陳進國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嚴明為被告國防部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 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 ,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 0 條、第17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國防部之法定代理人原為高華柱,嗣於民國102 年 8 月1 日變更楊念祖,復於102 年8 月8 日變更為嚴明,有 歷任國防部部長簡表在卷可憑,依上開規定,自應由嚴明承 受其訴訟。茲嚴明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爰依職權裁定命 嚴明為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秀貞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00 巷0 號)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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