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1804號
原 告 翻修王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仁棋
一、上列原告與張純銘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請求給付工程款事
件,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
逾期未補正或其中一項未補正,致起訴不合法定程式者,即
予駁回原告之訴:
㈠、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
明,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原告未依上開規定為之,請具狀陳報本件訴之聲明
(須具體特定),及提出繕本1份。
㈡、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
訴狀所載為新臺幣(下同)236,5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2,540元,原告應如數補繳。
二、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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