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3年度,1804號
TCEV,103,中補,1804,2014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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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1804號
原   告 翻修王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仁棋
一、上列原告與張純銘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請求給付工程款事
  件,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
  逾期未補正或其中一項未補正,致起訴不合法定程式者,即
  予駁回原告之訴:
 ㈠、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
   明,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原告未依上開規定為之,請具狀陳報本件訴之聲明
   (須具體特定),及提出繕本1份。
 ㈡、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
   訴狀所載為新臺幣(下同)236,5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2,540元,原告應如數補繳。
二、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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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翻修王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