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1768號
原 告 張東義
上列原告與被告紘琪工程有限公司、廖彩淇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92,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
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