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3年度,1761號
TCEV,103,中補,1761,2014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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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1761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慶為
訴訟代理人 張莉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翠萍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86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
事訴訟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賴淵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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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