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3年度,1736號
TCEV,103,中補,1736,2014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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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1736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一、上列原告因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徐振傑徐振家
  徐饒銘發支付命令(本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3296號),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1,261
  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
  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2,65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15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二、本件原告係以電子遞狀方式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既經被告異議而視為起訴,是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載明:
  訴之聲明、事實、理由及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等】及繕本
  各1件。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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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