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1671號
原 告 周長億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維恭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不合
法定程式。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
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
稱;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應為之聲明或
陳述。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分別
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狀未依上開規定為之,請具狀查
報本件被告係陳維恭、亦或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並陳報
本件訴之聲明(即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額),另說明本件之請
求權依據(即適用之法律關係、條文等),上開書狀應再按
被告之人數提出繕本份數。又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費
,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即以原告依上開所補正訴之聲明請求
之金額,參附表所示由原告補繳第一審裁判費。
二、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爰命原
告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其中一
項,致起訴不合法定程式者,即予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佳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附表:
第一審裁判費徵收計算: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訴訟標的價額10萬元以下應徵收
1,000元;逾10萬元則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
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於100萬元內,每萬元徵收110元
;逾100萬元至1,000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99元;逾1,000萬元
至1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88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
元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