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17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趙壁美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劉榮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7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75,000
元(即坐落臺中市南屯區鎮○段000○0地號土地103年1月份之公
告現值25,000元/㎡23㎡=575,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9,420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賴淵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