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中小字第1631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訴訟代理人 王錞熙
楊忠雄
被 告 林府泉即林兆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2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6,308元,及其中新臺幣29,567元自民國95年3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98計算之利息,另新臺幣16,738元,自民國95年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7.99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35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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