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2年度,2821號
TCEV,102,中簡,2821,201408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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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282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宏德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嘉泓周美珠間請求拆屋
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7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10萬5,573 元(即46,281元2.2 平方公尺+939 元+2,816
元=105,573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
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
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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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