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282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宏德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嘉泓、周美珠間請求拆屋
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7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10萬5,573 元(即46,281元2.2 平方公尺+939 元+2,816
元=105,573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
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
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