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溢領款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竹東簡調字,103年度,109號
CPEV,103,竹東簡調,109,2014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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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竹東簡調字第109號
聲 請 人 葉瑞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易萍間請求返還溢領款事件,聲請人起訴
視為聲請調解時,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之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壹拾萬陸仟零伍拾陸元,應徵調解之聲請費為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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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