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竹東簡調字第109號
聲 請 人 葉瑞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易萍間請求返還溢領款事件,聲請人起訴
視為聲請調解時,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之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壹拾萬陸仟零伍拾陸元,應徵調解之聲請費為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