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註記等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竹東簡字,103年度,104號
CPEV,103,竹東簡,104,2014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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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竹東簡字第104號
原   告 黃婕榆
訴訟代理人 劉興業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奕仲律師
被   告 蘇恭幸
      簡維毅
      林傳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7 月 17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4,30 0 元,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3 年7 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 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0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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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