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竹北勞小字,103年度,5號
CPEV,103,竹北勞小,5,20140805,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3年度竹北勞小字第5號
原   告 林玉鈴 
被   告 弘毅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清吉 
訴訟代理人 林彥豪 
      王明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7 月22
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減縮應 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第1 項為:被 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4,306元,及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嗣於本院 民國103 年7 月22日言詞辯論期日減縮該項聲明為:被告應 給付原告52,362元,及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等情,有本院同日言詞辯論筆錄 附卷可稽,核與前揭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原告自102 年4 月1 日起受僱於被告,約定每月薪資為38,0 00元,並受指派至「新竹小城」社區擔任社區總幹事一職。 原告雖曾於102 年11月12日向被告提出辭呈,惟經被告多方 慰留後,原告同意繼續留任。孰料於103 年1 月8 日,被告 突然向原告表示將有他人接替原告擔任之總幹事職務,需開 始辦理交接事宜,而原告至同年月19日,完成職務交接工作 後,即靜待被告指派新職務。詎被告於同年月21日竟通知原 告至被告公司辦理自願離職手續,因其毫無理由即任意將原 告解僱,損害原告之工作權益,同日乃向新竹市政府申請勞 資爭議調解,向被告請求給付資遣費及預告工資等費用,自 屬向被告表示終止兩造間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故於被告違 法解僱原告後,原告業已於103 年1 月21日依勞動基準法( 下稱勞基法)第14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終止與被告之勞動 契約。基此,原告依法得向被告請求給付之項目如下:①資 遣費:原告係勞工退休金條例(下稱勞退條例)97年7 月1 日施行後,於102 年4 月1 日起至103 年1 月21日止受僱於



原告,故依勞退條例第12條第1 項之規定,每滿1 年發給相 當2 分之1 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未滿1 年者按比例計算 ,則被告應給付原告之資遣費為15,833元;②預告工資:被 告係違法解僱原告,自應類推適用依勞基法第16條第1 項第 1 、3 款之規定,對於繼續工作3 個月以上1 年未滿之勞工 ,未於10日前預告即終止勞動契約,故應給付原告10日之預 告工資即12,666元;③加班費:因被告違法解僱,以致原告 無法補休如附表所示之加班時數,故共應給付加班費23,863 元;④非自願性離職服務證明書:依勞基法第19條規定,本 件勞動契約既經原告依法終止,已如前述,則被告不得拒絕 發給服務證明書。綜上,原告爰依兩造勞動契約之法律關係 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預告工資及加班費共 計52,362元,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52,362元,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開立記載原告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 號、職務內容、任職期間自102 年4 月1 日起至103 年1 月 21日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二、被告則以:
原告交接工作至103 年1 月19日結束後,應於同年月20日回 公司報到,惟其於同年月20、21、22日連續3 天無故未到公 司上班,亦不與公司聯繫,是於同年月23日,被告依勞基法 第12條規定,對無正當理由曠職3 日之原告,無須經預告即 得終止勞動契約,故被告係合法解僱原告,原告不得請求發 給資遣費及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又原告請求加班費部分,被 告於原告到職時,已明確告知,依照被告與客戶簽訂之契約 規定,如社區開會加班,經報備核准可於次日或擇一日補休 ,確有要事需加班時,社區主委將會告知被告,被告將額外 向社區收取費用。此外,被告及該社區並未要求原告打卡, 惟原告加班及補休皆未向被告申請及報備,而係自行以打卡 方式紀錄,且原告於102 年11月12日提出辭呈將於同年月30 日離職時,並未提起有加班情形,經慰留續任後亦未提起, 故被告認為原告並沒有加班,另原告之月薪為35,000元,月 績效獎金3,000 元,換算其時薪為146 元(計算式:35,000 ÷30日÷8 小時=146 )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 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項:
(一)原告自102 年4 月1 日任職於被告公司,為兩造所不爭執 (本院卷第3 頁、第26頁)。
(二)原告自103 年1 月20日至103 年1 月22日均未至被告公司 上班乙情,為兩造所不爭執(本院卷第98頁)。



(三)被告公司及新竹小城社區均未要求原告上下班需打卡,係 原告自行打卡乙情,為兩造所不爭執(本院卷第96頁至第 97頁)。
四、得心證之理由:
本件原告主張其於102 年4 月1 日起受僱於被告,有附表所 列之加班費未請領,又被告於103 年1 月21日未經預告即片 面終止兩造勞動契約,自屬違法;而其業於103 年1 月21日 向新竹市政府對被告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要求給付資遣費及 預告工資等費用,自屬向被告表示終止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 ,被告依法應給付原告上開費用乙情,為被告所否認,並執 前詞置辯,是本件所應審究者厥為:(一)原告得否向被告 公司請求如附表所列時間之加班費?(二)被告是否得依勞 基法第12條第1 項第6 款之規定,不經預告即終止本件勞動 契約?(三)原告主張其業於103 年1 月21日終止本件勞動 契約,有無理由?(四)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預告工 資及加班費,並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有無理由?若有理由 ,則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何?茲論述如下。
(一)原告得否向被告公司請求如附表所列時間之加班費: 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前段定有明文。又主張法律關係存 在之當事人,須就該法律關係發生所須具備之特別要件, 負舉證之責任。而此特別要件之具備,苟能證明間接事實 並據此推認要件事實雖無不可,並不以直接證明者為限, 惟此經證明之間接事實與要件事實間,須依經驗法則足以 推認其因果關係存在者,始克當之。倘負舉證責任之一方 所證明之間接事實,尚不足以推認要件事實,縱不負舉證 責任之一方就其主張之事實不能證明或陳述不明、或其舉 證猶有疵累,仍難認負舉證責任之一方已盡其舉證責任, 自不得為其有利之認定(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1613號 裁判意旨參照)。本件原告主張其於附表所列之時間,有 附表所列之加班情事,而請求被告公司給付23,863元之加 班費乙節,固提出打卡表20張為證,為被告公司所否認, 並辯稱:原告所提出之打卡表並非被告公司所製作,並非 公司要求其上下班打卡,係原告自行為之,無法認定打卡 表上所記載之時間是否真實,又新竹小城社區之主委亦無 向被告公司申請需原告加班之情事,且原告亦未曾事先告 知被告公司有其有加班之情形等語。是參諸前揭規定及說 明,自應由原告就此負擔舉證責任。然原告迄本件言詞辯 論終結前,始終未能就上開事實舉證以實其說,本院尚難 僅以原告提出之打卡表,即遽認原告確有於附表所示之時



間,有附表所示之加班情事,揆諸首揭說明,原告既不能 舉證證實自己之主張為真實,則應駁回原告此部分之請求 。
(二)被告是否得依勞基法第12條第1 項第6 款之規定,不經預 告即終止本件勞動契約:
按勞工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3 日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 契約,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經查: 原告於103 年1 月19日就新竹小城社區之事務與被告公司 派任之人員辦理交接,且被告公司並未指派原告新派駐之 地點乙情,業據原告陳述在卷(本院卷第98頁),衡情, 原告既為被告公司之員工,在被告公司未指派其新派駐地 點時,自應至被告公司上班,然原告無正當理由卻自103 年1 月20日至103 年1 月22日均未至被告公司上班,確有 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3 日之情事。原告既有無正當理由繼 續曠工3 日之情事,被告公司自得依勞基法第12條第1 項 第6 款之規定,於原告曠職滿3 日後即103 年1 月23日, 不經預告即終止本件勞動契約。被告公司雖辯稱其係於10 3 年1 月23日以前開理由終止本件勞動契約,然觀之被告 公司提出之員工離職證明書(本院卷第58頁)記載原告離 職日期為103 年1 月22日、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明細)(本院卷第21頁)登載被告公司係於103 年1 月 22日就原告之勞保辦理退保,可知被告公司於103 年1 月 22日終止本件勞動契約,自與上開規定有違,洵非有據。 故被告尚不得於103 年1 月22日依勞基法第12條第1 項第 6 款之規定終止兩造勞動契約關係。
(三)原告主張其業於103 年1 月21日終止本件勞動契約,有無 理由:
查原告雖主張其於103 年1 月21日,向新竹市政府對被告 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自屬向被告表示終止兩造間勞動契約 之意思表示云云;惟原告自陳其係於103 年1 月21日因接 到被告公司專員來電表示要其至公司辦理自願離職手續, 因其不願意辦理自願離職,且認為被告公司之解雇無正當 理由,始至新竹市政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自系爭調解紀錄 等語(本院卷第3 頁),可知原告係因不願自願離職始申 請勞資調解,又觀之新竹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本院 卷第6 頁)就原告之主張記載為「1.本人於102 年4 月1 日派駐新竹小城任職管理社區事務,月薪38,000元,工作 9 個月又19日,曾於102 年11月12日提出離職申請,公司 王經理等極力慰留,繼續留任並同意做到103 年3 月約到 期後再討論。2.公司於103 年1 月8 日與本人辦理職務交



接,於103 年1 月19日完成交接,至今仍未接到公司通知 安排工作,請求加班98小時未補休應給付加班費。3.請求 給付資遣費14,250元、預告工資12,666元及加班費25,807 元以合計52,723元,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4.本人每天 下班都依實際上下班時間打卡。5.本人103 年1 月20日一 整天都沒有接到公司任何訊息,於103 年1 月21日彭專員 打電話給本人,要求本人至公司填離職單。」,並未提及 原告有主動表示要終止與被告公司之僱傭契約之文字,本 院尚難僅以原告提出前開內容之調解申請,即謂其已依法 終止兩造間勞動契約關係,故原告此部份主張,洵非可採 。
(四)綜上所述,被告以原告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3 日所為之終 止,並不合法,業如前述;原告亦無終止兩造間勞動契約 之情,則兩造間之勞動契約仍屬存續。從而,原告本於勞 動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預告工資及開 立非自願離職證明,均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均不足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無逐一 詳予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 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王碧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以判決違背法令,且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
附表:
┌─┬───────┬──────────┬─────────┐
│編│ 日 期 │ 原告主張加班時間及 │原告主張加班事由 │
│號│ (民 國) │ 請求之時數(小時) │ │
├─┼───────┼───────┬──┼─────────┤
│ 1│102 年4 月1 日│18:00-19:00 │1 │列印管理費繳款單 │
├─┼───────┼───────┼──┼─────────┤
│ 2│102 年4 月3 日│18:00-18:32 │0.5 │分發管理費繳款單 │
├─┼───────┼───────┼──┼─────────┤
│ 3│102 年4 月5 日│8 :44-12:25 │4.5 │製作會議資料 │




├─┼───────┼───────┼──┼─────────┤
│ 4│102 年4 月10日│18:00-18:33 │0.5 │張貼公告 │
├─┼───────┼───────┼──┼─────────┤
│ 5│102 年4 月11日│18:00-19:00 │1 │製作4/8會議記錄 │
├─┼───────┼───────┼──┼─────────┤
│ 6│102 年4 月12日│18:00-18:33 │0.5 │製作4/8會議記錄 │
├─┼───────┼───────┼──┼─────────┤
│ 7│102 年4 月15日│18:00-18:46 │0.5 │張貼公告或撤舊公告│
├─┼───────┼───────┼──┼─────────┤
│ 8│102 年4 月19日│18:26-19:26 │0.5 │整理帳務 │
├─┼───────┼───────┼──┼─────────┤
│ 9│102 年4 月29日│18:00-18:39 │0.5 │張貼公告 │
├─┼───────┼───────┼──┼─────────┤
│10│102 年4 月30日│18:00-19:12 │1 │處理住戶反應事項 │
├─┼───────┼───────┼──┼─────────┤
│11│102 年5 月2 日│17:56-18:27 │0.5 │作帳 │
├─┼───────┼───────┼──┼─────────┤
│12│102 年5 月4 日│17:50-18:26 │0.5 │作帳 │
├─┼───────┼───────┼──┼─────────┤
│13│102 年5 月6 日│8:00- 翌日1:23│6.5 │開會 │
├─┼───────┼───────┼──┼─────────┤
│14│102 年5 月8 日│18:00-18:52 │0.5 │處理住戶反應事項 │
├─┼───────┼───────┼──┼─────────┤
│15│102 年5 月10日│18:00-20:15 │1 │製作5/6會議記錄 │
├─┼───────┼───────┼──┼─────────┤
│16│102 年5 月13日│20:43-23:50 │2 │開會 │
├─┼───────┼───────┼──┼─────────┤
│17│102 年5 月17日│18:00-18:40 │0.5 │處理住戶反應事項 │
├─┼───────┼───────┼──┼─────────┤
│18│102 年5 月27日│18:00-19:30 │1.5 │製作5/13會議記錄 │
├─┼───────┼───────┼──┼─────────┤
│19│102 年5 月28日│18:00-19:39 │1 │製作5/13會議記錄 │
├─┼───────┼───────┼──┼─────────┤
│20│102 年6 月3 日│18:00-翌日1:57│0.5 │開會 │
├─┼───────┼───────┼──┼─────────┤
│21│102 年6 月7 日│18:00-18:45 │0.5 │製作6/3會議記錄 │
├─┼───────┼───────┼──┼─────────┤
│22│102 年6 月10日│18:00-19:41 │1.5 │製作6/3會議記錄 │
├─┼───────┼───────┼──┼─────────┤
│23│102 年6 月25日│18:00-19:38 │1.5 │張貼公告 │




├─┼───────┼───────┼──┼─────────┤
│24│102 年6 月27日│18:00-19:17 │1 │處理社區事務 │
├─┼───────┼───────┼──┼─────────┤
│25│102 年7 月1日 │18:00-21:14 │2 │作帳 │
├─┼───────┼───────┼──┼─────────┤
│26│102 年7 月10日│18:00-翌日1:18│3 │開會 │
├─┼───────┼───────┼──┼─────────┤
│27│102 年7 月14日│8:08-13:13 │1 │處理颱風災害 │
├─┼───────┼───────┼──┼─────────┤
│28│102 年7 月16日│18:00-18:31 │0.5 │張貼公告 │
├─┼───────┼───────┼──┼─────────┤
│29│102 年7 月22日│18:00-翌日0:56│3 │開會 │
├─┼───────┼───────┼──┼─────────┤
│30│102 年8 月5 日│18:00-23:28 │2 │處理社區事務 │
├─┼───────┼───────┼──┼─────────┤
│31│102 年8 月6 日│18:00-翌日0:54│2 │開會 │
├─┼───────┼───────┼──┼─────────┤
│32│102 年8 月12日│18:00-18:36 │0.5 │張貼公告 │
├─┼───────┼───────┼──┼─────────┤
│33│102 年8 月14日│18:00-18:47 │0.5 │處理住戶反應事項 │
├─┼───────┼───────┼──┼─────────┤
│34│102 年8 月21日│12:00-17:13 │5 │處理颱風災害 │
├─┼───────┼───────┼──┼─────────┤
│35│102 年8 月23日│18:00-18:45 │0.5 │張貼公告 │
├─┼───────┼───────┼──┼─────────┤
│36│102 年9 月2 日│18:00-18:47 │0.5 │處理住戶反應事項 │
├─┼───────┼───────┼──┼─────────┤
│37│102 年9 月5 日│18:00-18:47 │0.5 │作帳 │
├─┼───────┼───────┼──┼─────────┤
│38│102 年9 月9 日│18:00-18:41 │0.5 │準備園遊會 │
├─┼───────┼───────┼──┼─────────┤
│39│102 年9 月10日│18:00-18:33 │0.5 │準備園遊會 │
├─┼───────┼───────┼──┼─────────┤
│40│102 年9 月11日│18:00-18:32 │0.5 │準備園遊會 │
├─┼───────┼───────┼──┼─────────┤
│41│102 年9 月13日│18:00-18:33 │0.5 │準備園遊會 │
├─┼───────┼───────┼──┼─────────┤
│42│102 年9 月14日│13:00-14:48 │2.5 │準備園遊會 │
├─┼───────┼───────┼──┼─────────┤
│43│102 年11月4 日│18:00-翌日2:17│3.5 │開會 │




├─┼───────┼───────┼──┼─────────┤
│44│102 年11月7 日│18:00-19:12 │1 │製作會議記錄 │
├─┼───────┼───────┼──┼─────────┤
│45│102 年11月25日│18:00-20:40 │0.5 │處理住戶反應事項 │
├─┼───────┼───────┼──┼─────────┤
│46│102 年11月28日│18:00-18:38 │0.5 │處理社區事務 │
├─┼───────┼───────┼──┼─────────┤
│47│102 年11月29日│18:00-18:49 │0.5 │處理社區事務 │
├─┼───────┼───────┼──┼─────────┤
│48│102 年12月2 日│18:00-翌日0:7 │3 │開會 │
├─┼───────┼───────┼──┼─────────┤
│49│102 年12月5 日│18:00-20:15 │3 │作帳 │
├─┼───────┼───────┼──┼─────────┤
│50│102 年12月9 日│18:00-19:03 │1 │準備大會資料 │
├─┼───────┼───────┼──┼─────────┤
│51│102 年12月10日│18:00-20:13 │2 │準備大會資料 │
├─┼───────┼───────┼──┼─────────┤
│52│102 年12月11日│18:00-19:57 │1.5 │準備大會資料 │
├─┼───────┼───────┼──┼─────────┤
│53│102 年12月12日│18:00-20:05 │2 │準備大會資料 │
├─┼───────┼───────┼──┼─────────┤
│54│102 年12月15日│10:16-15:32 │5 │區分所有權人大會 │
├─┼───────┼───────┼──┼─────────┤
│55│102 年12月18日│18:00-18:51 │0.5 │準備第2 次大會資料│
├─┼───────┼───────┼──┼─────────┤
│56│102 年12月19日│18:00-20:31 │1.5 │準備第2 次大會資料│
├─┼───────┼───────┼──┼─────────┤
│57│102 年12月21日│14:00-23:07 │1 │準備第2 次大會資料│
├─┼───────┼───────┼──┼─────────┤
│58│102 年12月25日│18:00-20:52 │2.5 │製作大會議記錄 │
└─┴───────┴───────┴──┴─────────┘

1/1頁


參考資料
弘毅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