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附民字,103年度,1號
KMHM,103,附民,1,2014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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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林德續
      方仁份
      林建篁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賴俊佑律師
被   告 洪志宏
      吳寶愛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奎新律師
上列被告因危險駕駛交通工具致人於死(本院103年度軍上訴字
第2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
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吳昭瑩
               法 官 劉家祥
               法 官 黃光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麗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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