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號
上 訴 人 莊國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宗岳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經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2,95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2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珈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鴻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