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起訴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3年度,30號
KMDV,103,司聲,30,2014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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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30號
聲 請 人 昇銳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雅怡
相 對 人 林世勳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3年度司裁全字第16號假扣押事件,聲請人
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業經鈞院103年度司裁全字第16 號民事裁定准許於供擔保後,得對於聲請人之財產在新臺幣 2,568,000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 1項規定,聲請鈞院裁定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三、經查,本件相對人聲請本院103年度司裁全字第16號民事裁 定准予對聲請人之財產假扣押等情,業據本院調取前揭假扣 押卷宗,核閱屬實,而相對人迄未向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 亦有本院索引卡查詢資料18紙附卷可稽。是以,聲請人聲請 本院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揆諸首開規定意旨,核無不合,應 予准許,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書 記 官 許永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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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昇銳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