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878號
KMDV,103,司促,878,2014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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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878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戴貴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叁萬肆仟玖佰叁
  拾元,及其中壹拾萬零叁拾貳元,自民國103年7月7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戴貴枝於民國94年9月22日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
  用,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
  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日前向債權
  人清償,逾期應自墊款日起給付按年利率百分之19.71(日
  息萬分之5.4)計算之利息及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
  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
  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300元;連續2個月發
  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連續3個月發生
  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有預借現金者則應
  另給付依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100元計算之手續
  費。詎債務人自請領信用卡至98年1月19日止共消費簽帳100
  ,032元未按期給付,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
  責任,並應給付自103年7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等語。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林依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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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