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878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戴貴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叁萬肆仟玖佰叁
拾元,及其中壹拾萬零叁拾貳元,自民國103年7月7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戴貴枝於民國94年9月22日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
用,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
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日前向債權
人清償,逾期應自墊款日起給付按年利率百分之19.71(日
息萬分之5.4)計算之利息及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
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
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300元;連續2個月發
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連續3個月發生
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有預借現金者則應
另給付依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100元計算之手續
費。詎債務人自請領信用卡至98年1月19日止共消費簽帳100
,032元未按期給付,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
責任,並應給付自103年7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等語。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林依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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